本会的名称广州市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协会,英文名称是Guangzhou Intelligent Construction and Industrialized Buil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GICIBA)。
本会是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智能建造、智能装备制造及研发、装配式装修等相关领域业务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对广东省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协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统一部署为指引,以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行业作为传统建筑业升级转型方向,致力打造“五平台、两库、一基地”(即政府政策支撑平台、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评价平台、多领域多层次交流平台、“建筑业+金融业”融合发展平台、部省市共建新型建筑工业化创新平台、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链库、行业专家组建政府和企业智库、岗位人才和行业人才培训基地);推动全产业链各环节深度融合,助力广州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完善的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评价指引体系,加强产品过程监管与质量把控,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合作,开拓港澳和国际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装备、技术、标准、管理和服务联动输出;助力实现广州市装配式建筑扩面和提质增效,形成模块化建筑、装配化装修、产业互联互通等新亮点,定期发布会刊、编纂行业发展白皮书、做好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提出好的解决方案、政策建议,不断提升“广州建造”品牌影响力,增强粤港澳携手“走出去”竞争能力。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设政府政策支撑平台,前瞻性开展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相关标准研究。
(二)构建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评价平台,针对智能设计、智能生产、智能建造、装配式施工和智慧家装领域的产品产业进行过程监管,树立产品市场准入标准,组织智能建造项目、智能工厂企业、产业基地星级评定,参与产业基地、智能建造、模块化建造、装配化装修等相关事项的技术论证和认定。
(三)打造业界多领域多层次交流平台。举办行业展会,展示行业创新科技成果。
(四)搭建“建筑业+金融业”融合发展平台,联合金融机构专题研究金融业助力建筑业发展专项行动。
(五)筹建部省共建新型创新机构,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供给。
(六)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链库,为政府、业主、原材料、物流、设备厂商等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涉及的所有相关方提供有价值的数字化服务。
(七)组建行业专家组建政府、企业智库,组建由院士、大师牵头的优质行业专家库。
(八)打造岗位人才、行业人才培训基地。
(九)定期评选和发布一定数量具有领先性、典型性、辨识度、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建造和工业化建筑实践范例,广泛宣传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产业发展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
(十)牵头建立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的市场信息网络和产业化合作平台,开展粤港澳合作项目试点、国际化服务及建设合作项目试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十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以及行业(专业)组织等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社会信用良好;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五)应具备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六)从事或开展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相关领域或工作,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单位合法证照、组织状况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为协会刊物提供稿件,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外出考察报告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超过3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任期5年。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五)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如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等;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人数为奇数。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召开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形式形成会议纪要,出席或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四)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经批准后可以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资产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受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九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 3 月 15 日第 1 届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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